1、应尽量保持青年拔尖人才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,对使用不当的应及时予以调整专家社会兼职要适度。
2、对青年拔尖人才急需的科研经费、图书、仪器设备等,应给予支持与照顾。参加国外有价值的对口学术或考察活动,应尽可能给予支持。
3、1996年及以后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青年拔尖人才,在自批准后的本人第一个正常晋升工资年份,在正常晋升之工资标准的基础上,再一次性奖励晋升一个工资档次。
4、对有突出贡献的青年拔尖人才在医疗保健住房、解决两地分居等方面,应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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